青海黄南州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年以来,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黄南州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黄南州河南县四德堂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案

年4月24日黄南州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对位于河南县四德堂大药房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河南县四德堂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51瓶,没收违法所得0元。(因销售记录不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元)。

典型案例二

医院经营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案

年5月23日,黄南州尖扎县执法人员联合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工医院进行医院对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并在检验科库房中发现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医院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对经营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过期失效医疗器械9盒,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元)。

典型案例三

同仁市某卫生院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一案

年5月22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同仁市辖区内开展医疗器械省级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中对同仁市某卫生院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同仁市某卫生院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九条之规定,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仁市某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元)。

典型案例四

黄南州尖扎县随缘发廊经营使用不合格化妆品案

年3月15日,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位于尖扎县马克唐镇滨河小区由东智桑毛经营的随缘发廊内经营使用化妆品进行依法抽检中该店经营使用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年7月11日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不合格产品报告转办函》,根据《检验报告》,尖扎县随缘发廊经营涉嫌使用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化妆品6盒。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元)。

药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药品生产经营每一个环节都有其规范要求,必须完全执行到位,来不得半点疏漏。近年来,黄南州市场监管局加大力度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有效打击了各类药械化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五

同仁市措玉山山泉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山泉水案

年2月21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同仁措玉山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泉水进行依法监督抽检中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山泉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青海措玉山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山泉水在省级监督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元)。

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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