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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聘听证员的公告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公开选聘30名各界人士作为本院听证员库成员(五县各5名),现将选聘事项公告如下:一、选聘范围听证员的选聘遵循广泛性、专业性、可选择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中选聘。二、选聘条件(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三、听证员的权利义务1.被选聘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四、任期及履职保障1.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2.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履行听证职责。五、选聘方式1.主动邀请。对海南州司法局已选任的在海南居住工作的人民监督员,由本院直接邀请选聘入库。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其他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2.单位推荐。商请有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3.个人自荐。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主动向本院自荐报名参加选聘。六、选聘程序1.发布公告。在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