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问答

问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答:《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预告登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当条件成熟时还需及时进行正式登记。

问动产物权何时发生效力?

答:《民法典》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的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民法典》第条至第条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第二,《民法典》第条至第条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第三,本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问因继承取得的物权何时发生效力?

答:《民法典》第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这里的“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致死等,也包括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自判决确定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开始。

问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何获得救济?

答:《民法典》第条规定,权利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问如何理解所有权的权能?

答:《民法典》第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对于物的实际管理或控制,是财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直接表现。“使用”是指所有权人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产生的物质利益。“处分”,是指对所有物依法进行处置的行为。

问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会有哪些补偿?

答:《民法典》第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问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答:根据《民法典》第条至第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资源、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问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答: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问村民可以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的相关资料吗?

答:《民法典》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问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与多层建筑物出现后数人区分享有同一建筑物的现象相联系。《民法典》第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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