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

政府向社会购买学前教育保教岗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学前三年免费教育政策,进一步推进黄南州学前教育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74号)和《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教财〔〕13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按照“政府承担、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幼儿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政府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模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全力以赴推进教育公平,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通过政府购买公办幼儿园保教岗位的方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缓解幼儿园师资严重短缺问题,保障现有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促进全州幼儿园科学发展、规范发展。

三、购买主体

各县人民政府。

四、承接主体

公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流动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流动幼儿园暂由其依托学校代为购买。

承接主体除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备。办园(学)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二)条件达标。幼儿园达到《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青教基〔〕44号)规定的基本办园标准。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达到《青海省教育厅关于推广乐都县学前教育巡回走教点经验的指导意见》(青教基〔〕78号)规定的“五有一无”(有胜任工作的志愿者,有基本够用的安全园舍,有适合幼儿的桌椅,有必要的玩教具,有清洁的饮用水和安全、卫生的厕所,无危房)设置标准。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必须依托在乡镇中心学校、乡村学校或幼儿园。

五、购买内容及奖励补助

(一)购买岗位。承接主体按需购买保教岗位。

(二)奖励补助。按照《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和《青海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青教基〔〕44号)晋升等级的幼儿园,四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六、购买程序

(一)编制年度购买计划。各县教育局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和辖区内各幼儿园保教岗位需求情况,确定本地区购买服务计划,于当年7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编制购买计划要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统筹规划购买项目实施年限及年度计划,并每年向财政部门报送经费预算。

购买计划包括购买项目和内容、购买方式、服务数量和质量、经费预算、绩效考核指标和方式等。

(二)公开公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购买主体申报购买服务计划和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局审批后,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如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范围、数量、质量要求和购买方式等。

(三)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标的、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目标、考评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除奖补项目外,购买合同约定执行期原则上为三年。

(四)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一经签订合同,合同双方要按约定事项组织实施,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购买主体对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购买方式。由购买主体从黄南州户籍幼师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中以招聘方式进行录用。购买学前教育保教岗位招聘工作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各县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招聘方案,按照中小学教师招聘方式和程序组织招聘购买岗位服务人员。

(六)劳动报酬。购买保教岗位人员工资补助由四县政府根据自身财政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全州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依据全州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购买保教岗位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岗前培训。经招聘购买的保教岗位人员中,非幼师专业人员,由县教育局制定培训计划后上报州教育局,由州教育局组织在黄南州职业技术学校分批进行岗前培训后上岗。培训费用由各县财政解决。

(八)岗位管理。购买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自然形成的空缺岗位,根据实际需求由购买主体统一招聘录用。

七、购买范围及特殊政策

各县保教岗位人员购买范围为黄南州户籍的幼儿师范专业或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各县幼儿师资队伍现状,为满足教师队伍专业化和科学保教的需求,对以下人员实行特殊政策,经购买主体指定的机构审核后,直接进入政审和体检环节。

(一)幼儿师范专业毕业的双语人员(含黄南州职业技术学校幼师专业毕业生);

(二)在全州幼儿教育机构从事学校自聘保教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有国民教育中专以上学历的教师。

八、资金来源及要求

(一)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由同级财政单独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或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购买主体应按照当地学前教育实际,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编制预算,不得随意扩大成本范围。

九、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计划、资金预算,并安排项目资金。

(二)购买主体按照购买项目建立健全制度措施,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对购买项目工作程序、相关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在实施购买项目中,负责编制购买计划、确定承接主体、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督导检查合同执行,协调支付购买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三)承接主体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提供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对购买保教岗位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三年),合同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可续聘。完善内部制度,按国家政策规定和岗位绩效考评情况落实好保教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让社会各界、广大家长、各幼儿园及时了解这项惠民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十、绩效考评

(一)承接主体按年度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应当符合《青海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要认真履行与购买岗位人员签订的购买合同,组织开展购买岗位人员年终考核考评工作,对年终考核不称职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理。要用好绩效资金,健全财务等管理制度,接受家长、社会、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购买主体按照《青海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原则上按预算年度进行,对达不到绩效目标要求的项目承接主体,视具体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解除合同。

(三)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和方式,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和购买规程,逐步规范政府向社会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工作程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十一、本实施方案自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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